close

台灣果然是犯罪者的天堂,追求女子不成竟開車撞昏該女子後載往他處殘殺176刀致死後棄屍,歷經法院九度判處死刑定讞的罪犯居然能獲得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要求重審。

提出非常上訴的理由更屬荒誕,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罪犯於犯後尚有悔意並非罪無可逭,其突遭情變刺激殺人亦非屬「最嚴重的罪行」,依兩公約規定不應判死,且法院特別排除王男有無「教化可能」的事證調查,違反判決死刑慣例,故而提起非常上訴。

首先;所謂罪犯於犯後尚有悔意並非罪無可逭,這句根本就是欲贖其罪何患無詞的空話,至於其突遭情變刺激殺人亦非屬「最嚴重的罪行」,依兩公約規定不應判死,試問;既然是追求不成表示雙方尚未交往何來情變。或許如檢察總長所言突遭情變刺激殺人非屬「最嚴重的罪行」,但將人撞昏後再殘殺176刀致死後棄屍,不算「最嚴重的罪行」什麼才是「最嚴重的罪行」。

一般人的印象,檢察官應該是保障被害人權益,以公權力打擊犯罪者的執行者、而我們的檢察總長居然可以用空洞且似是而非的牽強理由為死刑定讞(2009年即已判死定讞至今尚未執行)之罪犯提出非常上訴,讓長期飽受身心煎熬卻遲不見正義呼應的被害人家屬情何以堪。

「不無可教化之可能」,多麼空洞且虛無飄渺的法律用語啊?但卻成了為犯罪者脫罪的最佳寶典。多少罪犯假汝之名在暗夜中竊笑,因正義已亡。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老豆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