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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次發表過「向正義致哀」的文章後本不擬再對法院為殘暴的殺人犯脫罪免除死刑的恐龍判決再提出任何評論。因為,心已冷;已死,對於台灣的司法,以及那些比廁所蟑螂還多還頑強的恐龍法官。

殘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殘殺兩個三個人也不會被判死,殘害血親父母不會被判死;殘殺無辜幼童也不會被判死。殺十刀以內致人於死叫〝良心尚未完全泯滅〞,殺一百多刀致人於死叫〝尚有教化的可能〞。
〝良心尚未泯滅〞用皮了,〝有教化可能〞用絕了,如今又發明一個新的詞彙叫〝經矯治可回歸社會〞。天啊,這些坐高位享厚祿的法官思之為之的不是保障司法正義、不是維護司法尊嚴、而是窮其所能運用所學製造詞彙為失去人性的殺人暴徒逃脫死罪。

別拿聯合國兩公約來矇人,依聯合國規章國際公約需經簽署、批准、及送聯合國秘書處收存才算生效,中華民國於1967年10月5日由駐聯合國代表劉鍇於兩公約上簽字,然1971年即退出聯合國,復於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009年5月14日馬英九總統簽字批准兩公約及施行法,結果因為中華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2009年6月15日聯合國秘書處不接受收存我國遞送的兩公約批准書,也因此我國並未受到兩公約約制。
再則,兩公約也並未強制要求簽署國不得判決和執行死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第六條第二項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妨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第五項
「對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犯罪行,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
我國至今並未廢除死刑,綜觀上述公約條文,只要屬犯罪情節重大經管轄法院終局判決定讞者,且犯罪者非十八歲以下之人或孕婦;皆可依法判決和執行死刑,並不違背所謂的聯合國兩公約。

當社會道德淪喪價值觀紊亂時,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很不幸的,我們一次又一次看著這道防線潰敗,而我們也只能一次又一次的為我們的憤怒感到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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